《增值税法》与暂行条例存在的不同

  • 发布时间:2024-12-30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宣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增值税法》与此前的暂行条例存在多方面不同,重点如下:

变化一: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四项

与现行规定相比,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四项。“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

《增值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化二: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范围:

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范围发生变化,“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被删除,不得抵扣进项税只保留3项: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